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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張同禮
被告
甲○○即五福商行
被告
仕昇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即五福商行簽發,經被告仕昇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    號│ 提  示  日    │
├──────────┼────────┼────┼──────────┤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新台幣一十四萬元│0000000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新台幣一十六萬元│0000000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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