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銘晃
- 法定代理人陳清一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鵠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芳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四О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芳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一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海鵠電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台南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四 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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