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四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即五福商行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期,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一十六萬元之支票一紙(支票號碼AS0000000),詎經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