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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五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告
河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叔龍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依原告所提契約書第二十七條載明:「如因本合約發生之爭議而涉及訴訟時,雙方均同意依甲方之訴訟辦法辦理,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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