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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原告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二)提兩造買賣契約書影本、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一千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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