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林育幟
- 法定代理人黃王秀鶴
- 原告同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壹佰元。 (二)提兩造買賣契約書影本、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一千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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