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三О號
- 原告
-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王秀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二)提兩造買賣契約書影本、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