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驊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玲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 徐文成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鈺金 訴訟代理人 施啟賢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