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八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即翔鴻企業社
- 被告
- 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大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永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被告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市○○區○○路六段二七巷十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路六段二七巷十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