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寧記商行健康分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