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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5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507號

原告
東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訴訟代理人
邱陳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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