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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貞秀郭貞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瀧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瀧波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7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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