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瀧波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瀧波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7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