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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家宜

聲請人
日遠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君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三七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撤銷假扣押,聲請人依法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將相關債權移轉通知送達相對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命令函文1紙、存證信函通知1份及通知信封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之催告之意思表示,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通知信封及戶籍謄本各1份以觀,係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足認相對人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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