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陸佰叁拾元        │                          │
├────────┼───────────┼─────────────┤
│合        計   │肆仟陸佰叁拾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