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詠坤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巷17
- 法定代理人
- 戴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南簡字三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新台幣12,088,經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