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告
皕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