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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原告
森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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