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玉即展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