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許蕙蘭
- 原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暨補正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應徵收一千元。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自應由原告如數補繳。另原告起訴係以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但未表明該公司負責人姓名,所為之起訴顯不合程式,本院亦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及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如逾期不繳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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