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許蕙蘭

  • 原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暨補正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應徵收一千元。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自應由原告如數補繳。另原告起訴係以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但未表明該公司負責人姓名,所為之起訴顯不合程式,本院亦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及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如逾期不繳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鋕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