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暨補正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應徵收一千元。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自應由原告如數補繳。另原告起訴係以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但未表明該公司負責人姓名,所為之起訴顯不合程式,本院亦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及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如逾期不繳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