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告
丙○○
原告
之13
被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