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丙○○ 之13 被 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