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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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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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