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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淑勤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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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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