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8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瑩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昇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敏
- 被告
- 尚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8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