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進田
- 訴訟代理人
- 翁坤忠
- 被告
- 甲○○即五福商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