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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號

償還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孫玉文孫玉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田
訴訟代理人
翁坤忠
被告
甲○○即五福商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一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孫玉文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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