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永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