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禾益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銀來
- 訴訟代理人
- 陳繡琴
- 被告
- 瀛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福
-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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