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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彥君

原告
禾益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銀來
訴訟代理人
陳繡琴
被告
瀛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福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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