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瀛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益紙器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