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振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素娥
現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下午2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