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凱舜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和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均在高雄縣,且係屬「小額事件」,雖有合意由債權人營業所所在地之本院管轄,惟觀之兩造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容係屬當事人之一造(原告)為法人或商人,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