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雄律師
- 相對人
- 國隆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兩造間給付薪資事件,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而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審查決定書影本一份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