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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相對人
國隆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兩造間給付薪資事件,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而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審查決定書影本一份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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