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282號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上大企業社即呂俊傑、程精陽及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