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 原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深池
- 被告
- 皕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