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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原告
森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

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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