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5號
- 原告
- 森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
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