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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48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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