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博明
- 被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珈慧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