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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原告
乙○○
被告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博明
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珈慧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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