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玉即展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