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玉即展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