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 原告
- 尊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光銘
- 被告
- 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孫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