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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告
尊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銘
被告
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孫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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