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高吉
- 訴訟代理人
- 潘櫻玉
- 相對人
-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94年度裁全聲字第4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暨債權人,聲請人為取回提存物,已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之方式,通知相對人應於收到通知後21日內對假扣押提存物行使權利,惟所寄函件,均遭遷移新址不明或原址查無此人等理由退回,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將上開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於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而相對人丙○○、乙○○目前遷出國外,國內最後住所地亦均在台北市中山區,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