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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潘櫻玉
相對人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94年度裁全聲字第4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暨債權人,聲請人為取回提存物,已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之方式,通知相對人應於收到通知後21日內對假扣押提存物行使權利,惟所寄函件,均遭遷移新址不明或原址查無此人等理由退回,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將上開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於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而相對人丙○○、乙○○目前遷出國外,國內最後住所地亦均在台北市中山區,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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