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祺紳
- 相對人
- 大註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大註企業有限公司、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陸元,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南簡字第143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大註企業有限公司、甲○○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相對人甲○○負擔,並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20%為1,476元;80%為5,904元│├────────┼───────────┼─────────────┤│合 計 │7,3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