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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嘉南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彬
相對人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合 計 4,425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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