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85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笙華酒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85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