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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914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張家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夏綠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914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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