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江真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10弄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現應受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4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