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杰正

聲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廣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路456號7樓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惟相對人自95年2月起即未繳納租金及大樓水、電、管理費,計至95年5月止,共積欠新台幣(以下同)229,516元,扣除押租金尚欠111,690元,聲請人曾發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催討上開積欠金額,並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但寄送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均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另依據民法第445條、936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出租人對於相對人即承租人置於上開租賃不動產內之物,有留置權,並得拍賣留置物求償,故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擬定6個月以上期限通知相對人後就留置物取償,並同時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