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廣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路456號7樓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惟相對人自95年2月起即未繳納租金及大樓水、電、管理費,計至95年5月止,共積欠新台幣(以下同)229,516元,扣除押租金尚欠111,690元,聲請人曾發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催討上開積欠金額,並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但寄送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均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另依據民法第445條、936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出租人對於相對人即承租人置於上開租賃不動產內之物,有留置權,並得拍賣留置物求償,故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擬定6個月以上期限通知相對人後就留置物取償,並同時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