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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逸梅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巷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61號原   告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巷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與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㈢提出金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與其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丁○○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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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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