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淵澤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