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街18巷38號,此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