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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8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877號

上訴人
三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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