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可喜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芳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成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