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溢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236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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