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6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尚毅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6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