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4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謀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鋼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4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